一、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網上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二、申請條件
(一)申報主體范圍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二)申報產品范圍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許可收費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不收費。
四、許可期限
食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換發的審批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許可證名稱變更(含企業名稱變更、地址名稱變更)在受理后即時審批發證,審批時限為當天辦理。除許可證名稱變更外的其他變更事項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五、申請資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換證申請材料(電子版與紙質版各1份)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016版)主件(包括:申請人聲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及申證產品概況一覽表;食品安全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表;產品信息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信息表;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生產主要檢驗儀器清單;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清單;申請許可變更事項一覽表)。
2.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016版)附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按審查細則要求);工藝設備布局圖(按審查細則要求);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按審查細則要求;注明關鍵控制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委托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其他,可根據需要增加)。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材料(電子版與紙質版各1份)
1.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本、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3.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許可程序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1.受理
崗位權限: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
崗位職責: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出具加蓋公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審批時限從《受理通知書》開具之日起算。
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做出如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工作時限: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受理。
2.現場核查
崗位權限: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核查組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崗位職責: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申證產品對應的審查細則,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核查組,負責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作時限: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
3.審批發證
崗位權限: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完成對企業的審批發證。
崗位職責: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及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工作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換發
食品生產許可證換發程序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程序一致(如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管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
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許可變更申請: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一是應當向新生產地址所在地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二是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七、辦理地點
各區市縣(先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各區市縣局的行政服務中心)。
八、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流程圖
注:本指南中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附件:遼寧省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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