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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高新園區關于雛鷹 、瞪羚 、獨角獸企業評價辦法 |
時間:2021-09-23 10:40:09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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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 寧 省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評 價 辦 法 (試行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貫 徹 落 實 省 委 、 省 政 府 決 策 部 署 ,加 速 培 育 壯 大
新 動 能 ,促 進 新 技 術 、 新 產 業 、 新 業 態 、 新 模 式 蓬 勃 發 展 ,培育
一 批 以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為 主 的 新 經 濟 企 業 ,制 定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的 雛 鷹 企 業 是 指 注 冊 時 間 10年 內 ,具 有
較 強 的 創 新 能 力 ,在 某 一 細 分 領 域 取 得 突 破 ,未 來 具 有 較 高 的 發
展 潛 力 ,得 到 市 場 認 可 的 創 新 型 企 業 。 瞪 羚 企 業 是 指 注 冊 時 間
20年 內 ,表現 出 成 長 速 度 快 、 科 技 含 量 高 、 創 新 能 力 強 、 發 展
前 景 好 等 特 征 ,營 收 或 人 員 增 長 率 及 科 技 活 動 投 入 強 度 達 標 的 企
業 。 獨 角 獸 企 業 是 指 注 冊 時 間 10年 內 ,具有 平 臺 、 跨 界 等 屬 性 ,
表 現 出 顛 覆 式 創 新 、 爆 發 式 成 長 、 競 爭 優 勢 強 、 未 來 價 值 大 等 特
征 ,獲 得 過 較 大 數 額 私 募 投 資 的 未 上 市 企 業 。
第 三 條 圍 繞 我 省 數 字 經 濟 、 平 臺 經 濟 、 共 享 經 濟 發 展 ,重
點 支 持 互 聯 網 、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術 、 高 端 裝 備 、 生 命 健 康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 新 文 娛 、 新 零 售 等 新 興 產 業 領 域 。
第 四 條 省 科 技 廳 委 托 第 三 方 機 構 ,按 照 服 務 引 領 、 放 管 結
合 、 公 開 透 明 的 原 則 ,組 織 實 施 遼 寧 省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評 價 工 作 。
第 五 條 建 立 “ 遼 寧 省 雛 鷹 瞪 羚 獨 角 獸 企 業 大 數 據 綜 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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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臺 ” ,依托 平 臺 組 織 企 業 評 價 、 管 理 、 服 務 等 工 作 。
第 二 章 企 業 條 件
第 六 條 雛 鷹 企 業 應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一 )在 遼 寧 省 內 注 冊 且 實 地 經 營 ,財 務 制 度 健 全 ,實 行 獨
立 核 算 ;
(二 )注 冊 時 間 5年 內 ,上 一 年 營 業 收 入 不 低 于 10萬 元 (含 );
注 冊 時 間 5-10年 ,上 一 年 營 業 收 入 不 低 于 500萬 元 (含 )
(三 )在滿 足 以 上 條 件 的 基 礎 上 ,達 到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即 可 :
1、 企 業 擁 有 有 效 期 內 的 1項 (含 )以 上 I類 知 識 產 權 或 2
項 (含 )以 上 II類 知 識 產 權 ;
2、 企 業 擁 有 有 效 期 內 的 軟 件 企 業 證 書 和 軟 件 產 品 證 書 ;
3、 企 業 獲 得 國 家 級 創 新 創 業 大 賽 決 賽 優 秀 獎 (含 )以 上 名
次 ,或 獲 得 省 級 創 新 創 業 大 賽 決 賽 三 等 獎 (含 )以 上 名 次 ;
4、 企 業 擁 有 有 效 期 內 的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資 格 證 書 ;
5、 企 業 獲 得 國 家 級 或 省 部 級 科 技 獎 勵 ;
6、 企 業 擁 有 經 認 定 的 國 家 級 或 省 部 級 研 發 機 構 ;
7、 企 業 參 加 制 定 過 國 際 標 準 、 國 家 標 準 、 行 業 標 準 ;
8、 企 業 一 次 性 獲 得 風 險 投 資 100萬 元 (含 )以 上 (或 等 值
外 幣 );
9、 企 業 獲 得 國 家 級 或 省 部 級 科 技 計 劃 項 目 (課 題 )立 項 。
第 七 條 瞪 羚 企 業 應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一 )在 遼 寧 省 內 注 冊 且 實 地 經 營 ,財 務 制 度 健 全 ,實行 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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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核 算 ;
(二 )需 滿 足 以 下 指 標 條 件 之 一 :
1、 企 業 注 冊 時 間 20年 內 ,近 3年 年 均 收 入 復 合 增 長 率 不 低
于 20%,其 中 基 年 總 收 入 超 過 1000萬 元 ,且 上 一 年 度 正 增 長 。
2、 企 業 注 冊 時 間 20年 內 ,近 3年 年 均 雇 員 復 合 增 長 率 不 低
于 30%,其 中 基 年 總 雇 員 數 超 過 100人 ,且上 一 年 度 正 增 長 ;
3、 企 業 注 冊 時 間 10年 內 ,上 一 年 度 總 收 入 超 過 10億 元 ,
且 近 3年 收 入 無 大 幅 度 下 降 ;
4、 企 業 注 冊 時 間 5年 內 ,上 一 年 度 總 收 入 超 過 5億 元 ,且
近 3年 收 入 無 大 幅 度 下 降 ;
5、 企 業 注 冊 時 間 20年 內 ,一 次 性 獲 得 風 險 投 資 1000萬 元
(含 )以 上 (或 等 值 外 幣 )。
(三 )創 新 能 力 指 標
近 四 年 平 均 科 技 活 動 投 入 強 度 (即 科 技 活 動 投 入 經 費 占 營 業
收 入 的 比 例 )大 于 2,5%(含 )(注 冊 時 間 不 足 4年 的 ,根 據 實 際
投 入 年 份 數 據 計 算 )。
第 八 條 獨 角 獸 企 業 應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一 )在 遼 寧 省 內 注 冊 且 實 地 經 營 ,財 務 制 度 健 全 ,實行 獨
立 核 算 ;
(二 )屬 于 新 技 術 、 新 產 業 、 新 業 態 、 新 模 式 領 域 ,具有 跨
界 屬 性 、 平 臺 屬 性 、 自 成 長 屬 性 ;
(三 )獲 得 過 私 募 投 資 ,且 尚 未 上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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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滿 足 以 上 條 件 的 基 礎 上 ,達 到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即 可 :
1、 獨 角 獸 企 業 :注冊 時 間 10年 內 ,最近 一 輪 融 資 后 ,估 值
超 過 10億 美 元 。
2、 潛 在 獨 角 獸 企 業 :注冊 時 間 5年 內 ,最近 一 輪 融 資 后 ,
估 值 超 過 1億 美 元 ;注 冊 時 間 5-9年 ,最近 一 輪 融 資 后 ,估值 超
過 5億 美 元 。
3、 種 子 獨 角 獸 企 業 :注冊 時 間 3年 內 ,最近 一 輪 融 資 后 ,
估 值 超 過 1億 元 人 民 幣 。
第 九 條 鼓 勵 地 方 圍 繞 新 興 產 業 ,培 育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對 符 合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 牽 動 力 大 的 企 業 ,或 近 期 具 備
科 創 板 、 創 業 板 等 上 市 條 件 的 企 業 可 適 當 放 寬 評 價 標 準 。
第 十 條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不 應 是 各 類 企 業 生 產 基 地 、
分 公 司 、 銷 售 公 司 、 貿 易 公 司 等 ,且 在 申 報 當 年 及 上 一 年 未 列 入
經 營 異 常 名 錄 和 嚴 重 違 法 失 信 企 業 名 單 。
第 三 章 評 價 管 理
第 十 一 條 企 業 可 對 照 本 辦 法 自 主 評 價 ,符 合 條 件 的 企 業 在
遼 寧 省 雛 鷹 瞪 羚 獨 角 獸 企 業 大 數 據 服 務 平 臺 注 冊 登 記 ,在 線 填 報
評 價 表 。
第 十 二 條 各 市 、 沈 撫 示 范 區 (以 下 簡 稱 各 市 )科技 管 理 部
門 對 企 業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并 出 具 推 薦 意 見 。
第 十 三 條 省 科 技 廳 委 托 第 三 方 機 構 組 織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評 價 工 作 。 評 價 通 過 的 企 業 ,在 省 科 技 廳 網 站 公 示 7個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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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日 。 對 公 示 無 異 議 的 企 業 ,省 科 技 廳 進 行 公 告 。
第 十 四 條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的 ,
取 消 其 資 格 :
(一 )企業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不 再 符 合 第 二 章 規 定 條 件 的 ;
(二 )存 在 弄 虛 作 假 行 為 的 ;
(三 )被 列 入 經 營 異 常 名 錄 和 嚴 重 違 法 失 信 企 業 名 單 的 ;
(四 )未按 期 在 大 數 據 服 務 平 臺 更 新 企 業 信 息 。
第 十 五 條 省 科 技 廳 定 期 組 織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復 核 ,
對 不 符 合 條 件 的 企 業 取 消 其 資 格 。 各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門 加 強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管 理 ,做好 抽 查 、 統 計 等 工 作 。
第 十 六 條 省 、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門 加 強 雛 鷹 、 瞪 羚 、 獨 角 獸 企
業 培 育 ,統 籌 財 政 、 稅 收 、 金 融 、 人 才 等 資 源 ,扶 持 企 業 發 展 。
設 立 專 項 資 金 ,對 企 業 給 予 獎 勵 性 支 持 。 支 持 企 業 申 報 承 擔 科 技
項 目 ,建設 研 發 機 構 ,組建 產 學 研 聯 盟 ,提 升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由 省 科 技 廳 負 責 解 釋 。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遼寧省科技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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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 7日 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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