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年均售價低于平均單位成本
xx公司進行轉讓定價避稅,其做法因“年均售價”低于“平均單
位成本”,違反了企業“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的經濟規律,在所有避稅案例中可以說是最拙劣的一種。該公司以“追求最大虧損”而經營,明顯違反經濟規律,可以轉移利潤為由,重新定價,核補稅收,并予以重罰。
該行業最低毛利率為15%,行業平均單位成本為20.49元。依據“組成市場標準”原則,估算產品售價約為20.49÷(1-15%)=24.11元。該企業實際售價15.94元,平均單價差額=24.11-15.94=8.17(元)。
[案例分析二]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合理避稅
石油石化集團公司,采用了近年來國內企業普遍采用的“轉讓定價避稅法”。首先,集團內部公司交易屬于同一利益集團,明顯屬于關聯企業;
其次,存在地域稅收政策差異,利用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石油石化屬壟斷行業,其內部交易價格就是行業平均價格,其核算單價也與國家統計局、國內貿易局公布的相關數據相近,特別是行業“平均利潤率”“平均毛利率”等。面對此種情況,現有法律體系無法解決,稅務機關就無法應對,只有完善法律體系。此屬合法避稅。
[案例分析三]毛利扣除法調整關聯交易價格
美國xx集團公司以2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一臺設備給設在中國境內的
深圳xx分公司,該分公司則以18萬美元的價格將其轉售給無關聯關系的AA實業公司。這是一個典型的非商業目的價格安排,稅務機關對其價格特別調整可以按轉售給AA實業公司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來調查總分公司之間的產品價格。此處該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銷售毛利率為10%,以此計算,合理價格=18-(18x10%)=16.2(萬元)。稅務機關可按照這一價格調整深圳xx分公司從美國xx集團公司的進貨價格。
[案例分析四]成本加成法調整關聯交易價格
中國xx集團公司銷售一批產品給泰國xx分公司,作價9萬元。經稅務機關核查,中國xx集團公司生產這批產品的成本為8萬元,銷售這批產品的費用為2萬元,正常情況下中國xx集團公司的銷售利潤率為10%。
根據上面所述,稅務機關可以按成本加利法進行納稅調整。這批產品的合理成交價為:
(8+2)-(1-10%)=11.11(萬元)
因此中國xx集團公司的產品銷售收入應調增至11.11萬元,相應本年收人調整增加2.11萬元(計算關系:11.1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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