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許可文書之一: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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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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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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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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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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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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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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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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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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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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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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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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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材
料
申
請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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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經辦人身份證件(
□ )外,應根據申請事項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一、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1.《印刷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
□2.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3.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4.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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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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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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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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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繳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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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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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貨幣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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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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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應付職工工資支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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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社會保險費支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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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工資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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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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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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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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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須在“申請理由”欄次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在“申請人承諾”欄次填寫:“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保?span>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申請延期
申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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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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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所屬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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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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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申報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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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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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代理委托書(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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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編 號:
許可文書之二: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 )稅許受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收悉。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注:1.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
2.以上受理事項法定辦結時限為 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為
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3.行政許可決定文書將通過□受理窗口 □主管稅務機關代辦轉報窗口 □郵寄方式發放,如有提前,將電話通知。
4.申請人可通過 途徑查詢辦理進程。
許可文書之三:
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 )稅許不予受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收悉。
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請你(單位)向 (有關行政機關) 申請。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四:
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 )稅許補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收悉。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需要補正下列材料:
1. ;
2. ;
3. 。
請你(單位)補正后再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五: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準予你(單位)取得該項稅務行政許可。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六: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不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你(單位)提出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不予許可的依據和理由) ,決定不予該項稅務行政許可。
如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七:
稅務行政許可決定延期告知書
( )稅許延告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已經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 (延長決定期限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將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延長 個工作日,于 年 月 日前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八:
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變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已經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準予你(單位)變更該項稅務行政許可。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九:
不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變不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已經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你(單位)提出的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不予變更許可的理由) ,決定不予變更該項稅務行政許可。
如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十:
準予延續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延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延續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準予你(單位)延續該項稅務行政許可,延續后的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十一:
不予延續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延不準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項目名稱) 延續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受理。
經審查,你(單位)提出的延續稅務行政許可申請 (不予延續許可的理由) ,決定不予延續該項稅務行政許可。
如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十二:
撤銷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撤銷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經核實,系 (違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原因)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予以撤銷。
如你(單位)不服,請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十三:
撤回(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 )稅許撤回(變更)字 第()號
(申請人):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取得 (項目名稱) 稅務行政許可。由于 (依法撤回或變更行政許可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予以撤回(變更為: )。
( )稅務局
(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
年 月 日
許可文書之十四: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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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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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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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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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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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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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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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拒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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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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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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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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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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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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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發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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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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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文書之十五: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申請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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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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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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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申
請
材
料
接
收
清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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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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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辦人身份證件( □ 已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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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申請的勾選此項)
三、代理委托書原件(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已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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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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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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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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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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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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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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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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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經營許可證》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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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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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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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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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設備、生產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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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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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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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頁
|
3.生產工藝及產品檢驗制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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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頁
|
4.保存、運輸及交付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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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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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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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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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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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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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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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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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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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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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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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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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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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代理人(簽字確認):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清單僅適用于代辦轉報情形。
2.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本清單所列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轉報。
3.本清單一式三份,申請人、主管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各留存一份。
4.自 年 月 日起,申請人可通過 途徑查詢受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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