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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大連稅務局常見財稅問題匯總01
時間:2019-11-03 15:37:56 點擊:
 

1.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需符合的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答:由于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資質要求進行了調整,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五條對代開發票的條件也相應調整,適用《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增值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是否需要在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八條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3.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答: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其圍填海的開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產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

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享受生活性服務業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是否需要提交其他聲明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5.納稅人轉讓限售股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如何確定買入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后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條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規定:“(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1.最新關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調整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2.生活性服務業的具體范圍包含哪些服務活動?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3.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和承包方應以哪項業務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是指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以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發包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務中,發包方是以運輸工具艙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運輸工具實際提供了運輸服務,因此,發包方應以其向運輸工具艙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承包方以承運人身份對外承攬運輸業務,然后通過承包他人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屬于提供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應以承攬該運輸業務向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4.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是指納稅人之間簽訂運輸協議,在各自以承運人身份承攬的運輸業務中,互相利用對方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在運輸工具艙位互換業務中,互換艙位的雙方均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通過互換運輸工具艙位的方式,委托對方實際完成相關運輸服務,因此,雙方均以換出艙位的方式向對方提供了交通運輸服務,各自應以換出運輸工具艙位確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5.飯店的外賣食品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哪一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為統一征管口徑,確保“堂食”和“外賣”稅收處理的一致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應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6.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扣除的分包款是指什么?

答: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我公司現有一項業務需開具原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發票管理系統中無法自行選擇原稅率,應當如何處理?

答: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前,未進行申報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進行補充申報或者更正申報,涉及繳納滯納金的,按規定繳納;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已經開具的,按規定作廢,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按照新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2.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否現在就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答:(1)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①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④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所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上述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1.我公司因產品展示會為受邀客戶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該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因此,納稅人為受邀客戶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生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3.從何時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抵扣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4.在判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參與計算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包含哪些銷售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標準,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否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無法適用。

6.我公司為2019年3月設立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貿易公司,但成立至8月時暫無銷售收入,現9月份取得了第一筆銷售收入,如何確定銷售額用以判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納稅人2019年3月設立的企業,符合上述規定的,以2019年9月首次產生銷售額起連續3個月(即9月、10月、11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7.我公司為2019年8月新設立的企業,是按季度申報納稅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現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10月申報納稅時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當期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即符合財稅〔2019〕13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8月設立,實行按季納稅,如果8月和9月累計銷售額未超過季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

8.保險公司的車險賠付支出進項稅如何從銷項稅中抵扣?

答:(1)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賠付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將投保車輛修理至恢復原狀。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修理廠購買修理服務并支付修理費。

這種情況下,由于修理服務的實際購買方為保險公司,修理廠向其開具修理費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2)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由被保險人自行修理,或替被保險人聯系修理廠對出險車輛進行維修,并將原應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轉付給修理廠。

這種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務的接受方是被保險人而不是保險公司,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即使保險公司代被保險人向修理廠支付了修理費并取得相關發票,也不能將其作為保險公司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1.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納稅人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一條、《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查驗,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1)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2)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2.納稅人占用園地、林地等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園地,包括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前款的其他園地包括種植桑樹、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藥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園地。

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林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

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

3.納稅人占用耕地、園地、林地等哪些情形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1)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2)納稅人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4.占用耕地哪些情況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

答:(1)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上述占用耕地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免稅的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免稅的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5.享受耕地占用稅優惠的納稅人是否需要在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答:耕地占用稅減免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耕地占用稅法關于納稅人和征稅對象是如何規定的?

答:(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稅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2.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占地面積和占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以什么材料為準?

答:(1)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的耕地(以下簡稱“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應稅土地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m2)×適用稅額

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當地適用稅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應稅土地所在地縣級行政區的現行適用稅額。

(2)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150%。

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3)符合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4)納稅人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和占地時間等納稅申報數據材料以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為準;未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認定意見。

3.耕地占用稅法施行后,大連市關于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9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正式施行,遼寧省執行新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大連市按照遼寧省規定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執行。

大連市各行政區域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長海縣40元/平方米;金州區35元;普蘭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莊河市25元。

我省不提高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地區的適用稅額,占用園地、林地、農田水利用地、草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降低適用稅額比例為20%。

4.耕地占用稅法施行后,關于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2)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需要補繳耕地占用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用途當日,具體為: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批準文件的當日;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

(3)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4)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

5.耕地占用稅的申報納稅地點和征收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如何計算增值稅?是差額,還是全額作為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辦法,還是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答:根據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47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銷售額是否包括客戶委托代為發放的工資、社會保險等?

答:根據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68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財稅〔2016〕47號關于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答:根據財稅〔2016〕68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銷售額是否包括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等?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8點規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按規定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的,扣除的價款部分是否必須取得發票才可以扣除?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11點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納稅人,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3.按月納稅的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4.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采取租賃期限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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